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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Nov 25 Fri 2016 10:11
室內設計技師法的推動
為爭取有公信力的國家考試院核發的證照而發聲
室內設計師的工作更勝於統包,差異在於全盤規畫配置一直到施工圖,通常這是統包拿不出來的文件,但國內無室內設計技師法的支撐,室內設計及裝修只能寄居建築法七十七條之二 第四項,所有的設計與裝修規定都以此為母法,不逾越母法,故坊間所稱室內設計師,其實是指建築師法第77條之二的裝修人員,後修正為技術人員。隸屬勞動部職業訓練法第34條,該證件比照專科學歷遴用。